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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政务中心审批项目缴费操作规程
 
2006-4-17 15:20:01

梅政务字[2003]6号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政务中心审批项目缴费操作规程》的通知驻政务中心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梅河口市政务中心审批项目缴费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政务中心
2003年3月18日

主题词:审批项目  缴费  操作规程
抄  报:市委付敬华副书记、市政府高玉龙副市长
抄  送:市纪委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市精神文明办

梅河口市政务中心                 2003年3月18日印发

梅河口市政务中心审批项目缴费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明确收费的具体缴拨程序,规范纳入政务中心审批项目所涉及收费的上缴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有效周转,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纳入政务中心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在缴拨上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申办行政审批事项者,通过查询电脑触摸屏或服务窗口,了解所办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涉及收费,凡涉及收费的项目,应根据该项规定的收费标准填制“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一式三份(样式附后),第一联审批部门记账,第二联银行记账,第三联财政留存备查。
第五条申办者将“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连同审批申报材料一并交政务中心办事窗口。
第六条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申办者不知如何填写申报单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或代为填写,确认无误后,在“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第二联机第三联上加盖“服务窗口专用章”和具体经办人名章,随即填写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单”,一同返给申办者。
第七条申办者持审核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 及“银行存款单”到银行在中心所设收费窗口缴费,银行根据加盖有效印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 及“银行存款单”收款,并将“行政审批项目缴费申报单”第二联作为银行记账附件分单位分项目登记明细账。
第八条申办者将银行收款回执送交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的具体经办人根据银行收款回执分单位分项目为申办者代开或开具收费票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与收款银行实行微机联网,各执收单位可随时与银行对账了解其收费入账情况。
第十条收款银行根据各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实行不同的资金划拨方式。
第十一条收费项目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申办者直接缴入市财政在工商行所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收费项目属于预算内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收费项目属于经营服务性;上划省、地级等其它性质的资金,按其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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