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应纳入梅河口市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因特殊原因不能纳入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依法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内部由几个内设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在政务中心只开设一个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全权负责受理和办理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服务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本部门和单位依法应当承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二)申办依法应由本部门和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细目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三)本部门和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本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服务窗口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下列事项告知申请人:
(一)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三)行政审批依法所需前期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原因;
(五)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作出批准决定;否则,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八条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受理具有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事项时,应当出具加盖窗口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日期和办结日期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回执书》。
第十条 需要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下级机关初审后,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材料或陪同申报。
第十一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审批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协调运作发生的办事环节,申请人不再参与。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务中心指定一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受理、转告、协调、督办。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期限,逾期视为准许;审批承诺期限应当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超过承诺期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务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审查,集中收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批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报考时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和其他辅助材料;
(三)不得派售指定商品、强行有偿服务、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索取收受钱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